我是一名交通協警員,平常的工作是協助交警維持路面上的秩序,經常會遇到機動車、電動車、行人三者間的刮蹭事故,所以對這方面的內容十分關注。前陣子我在網上看到這樣一則新聞,說今年3月23日,在山東省臨沭縣,楊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原國道327線由東向西行駛,行至羅屯村路段時,低頭走神,沒有注意前方,再抬頭時發現前方有個老太太推著人力三輪車由西向東站在路邊,猛剎車已來不及,撞到前方推著人力三輪車的陳某,致使其顱腦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后經認定,楊某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楊某的家人積極主動向被害人陳某的家人賠償,并取得了陳某家屬的諒解。法院經審理認定,楊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觸犯了刑律,構成了交通肇事罪。綜合考慮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肇事者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兩年。編輯老師,這則消息讓我挺震驚的,一般情況下我知道的都是機動車將人撞死,沒想到電動自行車也會出現這樣的情況。那么,如果出現這樣酌情況,該怎么處理呢?
保安員張杰
說法:
公眾的普遍意識中,交通事故造成一定傷亡或財產損失則構成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所為人熟知的形式無非是機動車撞上機動車、機動車撞行人、機動車撞上非機動車,總有一方是機動車,那么,非機動車撞了人造成死亡的該如何處理呢?其實,非機動車肇事致死亦擔刑責。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如果本案是機動車肇事造成死亡,那毫無爭議,但是本案中肇事的電動車屬于非機動車輛,有人就提出了異議。其實,《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關于交通肇事罪的規定中并沒有把非機動車輛排除在該罪之外。也就是說,駕駛非機動車造成他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1、行為人駕駛非機動車輛違反了道路交通運輸管理規定;2、行為人主觀上是非故意,由于駕駛員疏忽造成;3、客觀上造成了人員死亡的嚴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掀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通過此條款可以獲悉,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無論是駕駛機動車,還是其他交通工具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都應該按照交通肇事罪處理,其他交通工具當然包括非機動車輛,因此本案中應該對被告人楊某判處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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