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保安公司只能由公安辦,市場對安全服務的需求往往得不到及時的回應,加劇了保安服務市場需求與管理工作的矛盾,私人保鏢、私家偵探等脫離監管的保安服務性質組織大量出現。此次條例的一大亮點就是明確公安機關將承擔起保安行業的監督管理職責,保安服務市場有條件的向社會放開。
“條例的規定實現了公安機關的職能,實現了由‘辦’保安向‘管’保安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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